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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居民与国内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一、事项名称未央区居民与国内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受理条件1.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是未央区户籍居民,或另一方是内地居民。 2.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四、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详见下表)
关于户口簿的要求 一、格式规范 1、整本装订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插页式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2、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若为集体常住人口登记卡,须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内容准确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2、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本人婚姻状况那一栏显示“丧偶”方可办理登记;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若更换过户口本,应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为“离婚”方可办理登记。 三、加盖印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四、项目一致 户口簿与身份证姓名(现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也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不能代替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使用。 关于照片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结婚登记:大二寸(长6×宽4cm)近期红底合影照片三张; 2、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二、照片性质 1、照片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 2、照片应为双方合影,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照片版式 三张结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关于身份证的要求 一、内容准确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应当准确无误,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2、办理身份证后迁移户口,导致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有磁性,可以继续使用。 二、证件有效 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三、临时身份证 公民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四、特殊问题 不能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构受理地点:未央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文景路纬30街75中学北侧政府办公大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一年四季都是这个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029-86254994 六、申请表格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样表)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处现场领取及填写。 七、办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办理要求,带齐申请材料,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四)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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