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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如何补领离婚证?一、事项名称补领离婚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受理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温馨提示: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四、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详见下表)
关于户口簿的要求 一、格式规范 1、整本装订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插页式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2、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若为集体常住人口登记卡,须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内容准确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2、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 三、加盖印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四、项目一致 户口簿与身份证姓名(现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也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不能代替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使用。 关于照片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补办离婚证登记:两张大两寸(长3.5×宽4.5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背景为红底或蓝底均可 2、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二、照片性质 1、照片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 2、照片应为双方合影,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照片版式 每人离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关于身份证的要求 一、内容准确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准确无误,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2、办理身份证后迁移户口,导致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有磁性,可以继续使用。 二、证件有效 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三、临时身份证 公民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四、特殊问题 不能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构受理地点:未央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文景路纬30街75中学北侧政府办公大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29-86254994 六、申请表格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样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当事人离婚证丢失(损毁)的书面说明》在登记处现场领取及填写。 七、办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办理要求,带齐申请材料,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当事人离婚证丢失(损毁)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四)登记 1.符合补发结婚证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补发结婚证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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